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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蓟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6年7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蓟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产生为止。

二、蓟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改为蓟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三、蓟州区人民代表大会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四、蓟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选举产生。

五、蓟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六、蓟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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