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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6年7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时间

我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16年7月至12月进行。

2016年11月1日为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以此日作为计算年满18周岁选民的时间。11月1日至5日进行投票选举,各区县、乡镇投票选举的具体日期,由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1月5日以前同步选出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6年11月底以前召开乡镇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2月底以前召开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选举产生下一届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二、关于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我市下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与本届相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三、关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我市下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人口超过100万的,调整为45人;人口40万至100万的,调整为35人;人口不足40万的,调整为33人。

四、关于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设立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对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各区县、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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