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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联合防治大气污染 共同采取11项强化措施

每日新报记者 朱丹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日前,环保部与京津冀三省市联合印发通知,部署2016年至2017年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按照通知要求,到2017年,天津市PM2.5年均浓度应达到60微克/立方米左右,其中,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分别达到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天津市作为责任主体之一,要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采取11项强化措施防控大气污染,包括:限时完成农村燃煤清洁化替代、限时完成燃煤锅炉窑炉“清零”任务、划定禁煤区和煤炭质量控制区、限时完成关停淘汰任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加大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力度、传输通道城市限时完成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以排污许可证强化“高架源”监管、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传输通道城市工业企业实施生产调控等。天津市将尽快组织制定细化方案,确保各项强化措施落实到位,完成既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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