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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

城市快报记者 杜敏 今起,天津将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日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按照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确定了天津资源税税率,并得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据悉,天津资源税税率在全国属偏低水平,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和市民生活负担,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对天津经济影响甚微

据了解,改革后,天津资源税征收范围涉及原油、天然气、海盐、地热水、矿泉水、石灰石、粘土。市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资源税改革后,天津海盐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后相关品目需要开征资源税。资源税由地税部门征收,税收收入全部归属地方收入。这位人士表示,天津除原油、天然气、海盐和地热资源外,其他品目矿产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部分资源尚未开采,资源税占比较大的原油、天然气已完成改革,总体上看,此次资源税改革对天津经济影响不大。

税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据介绍,改革前天津海盐实行从量计征,税额标准为15元/吨和10元/吨,改革后实行从价计征,与周边的河北省、山东省海盐税率保持一致,均为5%。天津为鼓励海盐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纳税人利用制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苦卤),通过分解提炼等工艺制造的分离盐、烘干盐等,免征资源税。改革后国家规定石灰石税率幅度为1%-6%,天津确定石灰石资源税率为2%;改革后国家规定粘土资源税税率幅度为每立方米0.1元-5元,天津确定为1.5元/立方米。

改革前天津地热水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改革后地热水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确定两档资源税率,分别是公共生产生活地热(供暖、生活、农业种植养殖)2元/立方米,特殊用途地热(洗浴、娱乐、温泉旅游、工业生产)6元/立方米。为鼓励地热水循环使用,提高地热水利用效率,天津对利用地热水使用后剩余尾水进行回灌的,依据回灌量等量按税额标准的30%征收资源税。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2%,与改革前该项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持平。总体评估,天津资源税税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不会影响普通百姓生活

市财政局有关人士同时表示,资源税全面改革不会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首先,资源税属于价内税,资源类产品价格主要是由其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改革不会推高资源类产品价格。其次,改革将绝大多数资源类收费取消,适当并入资源税,保证了在静态上税负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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