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 廖晨霞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调整为19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19.5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天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次调整后,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由2011年的920元提高到1950元,对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
据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以及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高温天气期间按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电话咨询热线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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