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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两贩毒运毒罪犯伏法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昨日,市一中院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对邵成钢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的两名罪犯孟德本、张远洋进行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案件一

邵成钢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邵成钢,男,38岁,广东省人。被告人吴宝国,男,43岁,天津市北辰区农民。被告人吕家海,男,26岁,天津市北辰区人。吴宝国、吕家海等五人均为天津吸毒人员,自2014年至案发前,分别结伙或单独向邵成钢购买毒品,运输至天津贩卖。其中,邵成钢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总计20953.39克,咖啡因总计13.3克;吴宝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总计12217.38克;吕家海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总计6000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总计9041.79克。邵成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宝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吕家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几名被告均被依法判刑。

案件二

孟德本贩卖运输毒品案

53岁的天津市人孟德本,2011年7月,赴广州出资8万元找陈万锋(已判刑)为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300克邮寄回天津贩卖。2012年1月,经孟德本提议,与陈万锋预谋共同从广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回津贩卖牟利。2012年2月10日,经陈万锋联系,二人购得甲基苯丙胺后藏在仿玉工艺品中运往天津,同年2月16日,孟德本与陈万锋途经天津西青区芥园西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993.63克。孟德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三:

张远洋贩卖运输毒品案

张远洋,男,37岁,天津市人。2014年四五月间,张远洋经狱友陆克强介绍,结识了陆克强的同乡秦国雄,同年6月底7月初,张远洋通过陆克强与秦国雄联系,欲从秦国雄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00克贩卖。7月4日至11日,张远洋陆续向陆克强的银行账户汇入购毒款共计33万元,陆克强分别以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的方式交给秦国雄。7月15日下午,按照秦国雄的安排,陆克强在广西柳州鹿寨服务区乘坐长途客车前往河南南阳,16时许,客车行至柳州市将波寨服务区外加油站时,秦国雄将三个装满中草药的白色编织袋(内藏甲基苯丙胺)搬上车,让陆克强跟车护送运毒。同日,张远洋邀其表弟毕长君驾驶轿车自天津宁河芦台前往河南省南阳市。次日中午,张远洋、毕长君驾车到达与客车司机约定的取货地点,从客车上将三个编织袋搬进轿车后备厢,驾车载陆克强一起返回天津,车行至津保高速杨芬港收费站时被拦截,公安人员将张远洋、陆克强等抓获,当场从后备厢编织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包,共计4892.70克。 罪犯张远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年审结毒品案件23件

昨日获悉,市一中院自2015年6月至今,审结一审毒品犯罪共计23件,涉案被告人57人,受理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期持平,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共计36人,涉案毒品数量达2000克以上一审毒品案件共计11件。

通过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分析,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犯罪主体构成复杂。罪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无业人员居多,外埠人员犯罪数量逐年增多。罪犯为吸毒者现象突出,吸毒者以贩养吸成为毒品案件高发的诱因之一。

毒品类型日趋庞杂。从总体上看,甲基苯丙胺仍是主要毒品类型,但随着贩毒分子流动性的增强,既有冰毒、氯胺酮、大麻、美沙酮等兴奋剂、致幻剂类新型毒品,也有曲玛多、巴比妥等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还有“神仙水”等混合型新型毒品。

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贩毒分子选择在相对缺乏监管的区县交界处、城乡接合部、高速公路收费站以及山区农家院等地进行毒品贩卖和吸食。有的是人货分离,将毒品藏在正常物品中通过物流托运。有的则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方式进行犯罪活动,联络接头方式日益多元,交易隐蔽性越来越强。

普遍伴生其他犯罪。由于吸毒成本高,吸毒人员往往伴有以贩养吸的情节,有的甚至铤而走险通过实施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手段筹措毒资。还有的女性吸毒人员,为筹措毒资从事卖淫活动。此外,团伙犯罪的数量比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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