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首页> 资讯中心> 天津> 正文

解读:变更劳动合同一个月内不提异议即为有效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不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羿楠表示,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

该解释对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即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内容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该变更也应当认定有效。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在实践中与劳动者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内容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相关证据。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