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庄术梅 饮酒后挪车造成交通事故,为了干扰民警对其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该男子又狂饮一番,认为这样民警就不能认定其刚才的饮酒行为。谁知警方依据其狂饮之后的数值以及其他证据,认定其属于醉酒驾驶。日前,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男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2015年11月16日20时许,王某在天津南开区一烧烤店吃饭。饮酒时,有人打电话要求王某挪车,他遂上车进行倒车。李某的白色汽车恰巧停放在后面,王某在倒车过程中,其车辆与李某的车辆有接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为掩饰酒后驾车行为,王某回到烧烤店继续饮酒。民警到达现场进行检查时,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民警对其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前又饮酒,以此干扰民警对其原来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认为这样民警就不能认定其刚才的饮酒行为。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1.1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与李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元,李某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对各项事实无异议,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其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