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 赵荣君 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首次启动限制消费措施,向60个执行案件的81名自然人、48家单位,共计129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已在二中院网站公布,并将陆续在其他媒体公布,这是二中院为贯彻最高法院和市高院的部署,着力解决执行难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二中院对129名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载明了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同时,设有举报电话,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消费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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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行为被认定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九种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九种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