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天津市检察机关了解到,在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方面,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打击各类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六项工作机制”,近三年以来以侵犯知识产权等罪名批准逮捕各类侵权假冒案件98件147人,提起公诉146件259人。
在市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王某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9日与某企业签订价值共计71万余元的“小猫”牌电缆的供销合同,并联系河北省霸州市某厂刘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制造价值66万余元的假冒“小猫”牌电缆。王某指使被告人董某某携带假冒的标有“小猫”牌商标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接收刘某某送来的假冒“小猫”牌电缆,向某企业供货。经鉴别证明,标有“小猫”牌商标的产品合格证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合格证。
被告人王某、董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2月25日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介绍,天津检察机关打击各类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的“六项工作机制”包括:一是建立健全“执法专业化办案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案质量。二是不断完善“重大案件督办机制”,注重发挥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充分利用“监督立案机制”,对侵害民生民利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四是有效搭建“服务对接机制”,运用检察建议延伸法律服务。五是积极拓展“两法衔接机制”,推动打击制假售假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作用。六是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