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法院日前适用新司法解释审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依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提示检方注意新规定,检方最终撤回起诉,充分保护了被告人利益。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是一名90后无业女青年。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5月间,被告人在其租住的南开区某商业中心内,两次容留两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该被告人于同年5月26日被抓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此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4月1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第12条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该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再构成犯罪。和平法院刑庭适用新司法解释相关内容,依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提示检察院注意新规定,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充分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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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