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 梁素梅 超市因工作疏忽,一瓶酱油结账时多收了三毛钱,结果在消协的调解下,赔偿了消费者五百元。
近日消费者许先生在东丽区惠乐超市购买商品结账后,发现所购1.8L瓶装酱油收银价格比货架价签高出了三毛钱,遂与超市收银员理论此事,要求退还多收的金额。僵持近一小时,超市方始终没有为他解决。许先生向88908890热线反映超市价格欺诈行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许先生的投诉由市消费者协会分拨到东丽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中,东丽消协指出超市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属于价格欺诈。依据《消保法》的规定,最终惠乐超市向消费者道歉,并赔付消费者许先生五百元。调解后,惠乐超市邀请许先生为监督员,请其多为超市提意见和建议。
此案依据《消保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通过此事奉劝经营者应跟上法律进步的步伐,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找出各种理由讨价还价,对消费者的索赔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