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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吸毒不予颁发驾照 把毒驾扼杀在摇篮里

近日,车管所民警在办理驾驶证出证业务时发现,某驾校学员李某学习驾驶期间曾吸毒,按照公安部139号令规定,对其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出证,并电话告知李某前往分所办理退档业务。

4月12日,车管所津北分所民警在办理驾驶证出证业务中,通过综合应用平台相关信息比对发现,学员李某存在吸毒的记录。津北分所民警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李某在学习驾驶期间吸毒被相关部门查获并采取措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以上规定,津北分所对李某做出取消其考试成绩、不予出证的决定,同时,告知李某前往津北分所窗口办理退档等相关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要求,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交管部门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和准驾驶学员,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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