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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办中小学也享"两免一补" 学生免除学杂费

为统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将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执行。

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规模持续增加,学生流动性逐渐加大,新形势对我市义务教育发展和财政经费保障提出了新要求。

此次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内容为:(一)统一城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实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两免一补”政策。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将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执行。(二)统一城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在校学生折算后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分别为小学每年不低于1300元、中学每年不低于1450元;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每年不低于6000元。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我市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公用经费。

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有人口居住情况、趋势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本区县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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