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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猎捕鸟类非“珍稀” 禁猎期内也属非法狩猎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庄术梅 别以为私自猎捕的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不违法。如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一样是触犯法律的。天津一名市民由于非法捕猎鸟类,被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狩猎罪。前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1日9时许,申某某携带捕鸟网、录音机等捕鸟工具,在天津红桥区平津战役纪念馆附近菜地捕捉鸟类,周围群众发现后随即报警。当日9时许,民警赶至现场将申某某抓获归案,并在现场查获申某某捕获的红胁绣眼鸟40只,褐柳莺4只。经天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红胁绣眼鸟、褐柳莺均属非国家重点保护鸟类。不过,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为天津市全市禁猎期。

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申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申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申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作案工具捕鸟网四块、鸟笼一个、引鸟鸟笼十四个、录音机二台、铁管六根,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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