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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轮岗 职称评优予以倾斜

天津日报记者 张雯婧 自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天津已全面启动实施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昨天记者从市教委获悉,在继续做好仍在交流轮岗期限内教师、校长管理工作的同时,今年天津将继续选派、新增交流轮岗教师、校长。

对于今年的教师交流工作,市教委特别要求,在交流方向上,中心城区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涉农区县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乡镇内中心学校向村小及分校交流教师比例应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50%;在交流形式上,“顶岗任教”的交流教师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60%。

此外,市教委要求各区县相关部门,积极落实“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参评特级教师和市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教师,必须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要求,在指标分配上,切实向参加交流轮岗工作的教师、校长倾斜。在工资待遇方面,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教师、校长的合理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确保参加交流轮岗的教师、校长待遇不降低。

按照相关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6年的,原则上应该交流。每学年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正、副校长,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或满10年的,原则上应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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