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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旅游有变 扣除多少违约金不能商家说了算

天津日报记者 梁素梅 近日南开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最终商家将多扣除的违约金退还给了消费者。

消费者白女士反映,2015年4月25日在国旅奥城店与经办人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4人于2015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间赴日本旅游,并当日以刷卡的形式支付旅游费用合计23520元(5880元×4人)。5月12日上午白女士接到单位通知,员工出境暂停,中午以电话方式与旅行社的经办人联系,要求退团并询问退款事宜。此后白女士与其妹几次以电话方式与经办人及国旅总部沟通,要求全额退款未果。在该社一再劝说下,白女士做出让步,打算去2人、退2人。但国旅经办人说,需到5月18日送签结束前看是否能把白女士退的名额低价转让出去,才能确定她的损失额。5月18日,经办人通知白女士上限损失为2700元/人。白女士5月19日到国旅奥城店领取护照,现场两位工作人员告知按合同约定扣除30%违约金,当即扣除违约金共计3528元,退款8232元。后来白女士看到媒体报道,河北区几名游客赴韩旅游因本人原因要求退团赔付违约金的情况与她的情况相同,但每人仅需赔付5%违约金,她再次与国旅奥城店联系,接待她的工作人员告知,解决方案不变。白女士遂向南开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白女士的投诉后,消协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消费者白女士于5月12日以电话的方式与国旅联系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行程开始时间为5月29日,按时间推算消费者提前17天提出解除合同,依据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扣除违约金。但国旅奥城店却扣除了30%的违约金。经调解,国旅同意退还多扣除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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