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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委员联名提案建议:降低金融租赁企业税负

天津日报北京专电 记者 刘平 米哲 为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快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住津全国政协委员提交联名提案,建议降低金融租赁企业税负。

委员们表示,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近年来,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迅猛,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加快发展。但是目前金融租赁业还存在税率较高等问题。

委员们建议,要从三方面降低增值税税率。一是参照银行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执行。据了解,银行业“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约为5%—6%,建议金融租赁业参照银行业增值税税率执行,可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的税负。二是将特殊目的公司(spv)增值税采用合并纳税的方法,一方面可以有效利用各项目子公司的留抵进项税额,另一方面也简化企业纳税申报的工作。三是银行业“营改增”后,金融租赁企业继续按照现有利息支出抵扣计算方法执行。

委员们认为,要进一步免征财政扶持资金企业所得税,将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性质的拨款作为企业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减负力度,将金融租赁企业比照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待,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投资成本税收抵免政策,即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出口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可申报相当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购置成本的10%,抵扣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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