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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案例解读新消保法 三倍赔偿是如何判的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昨天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三个案例与新消保法中的“三倍赔偿”有关。

案例一

构成欺诈“增加赔偿三倍”

2012年10月5日,杨某某在天津某商场购买三台智能双灶炉,该产品标有“CCC”认证,但在国家认监委网上查询没有。经质监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对该商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该商场对杨某某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例二

商品宣传“过头”判赔

2015年4月23日,刘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了美D恋冰冻榴莲肉-D197(猫山王)18盒,价款6102元。该产品包装盒上标明“无可匹比”“极品”等字样。刘某某认为该宣传用语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起诉要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6102元并给予三倍赔偿金1830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支持原告诉求。

案例三

网购商品违约返还货款

2013年和2015年,程某共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汇款1980元,订购两套“2015年羊年和2014年马年后三同号生肖纪念钞十连号对钞”。网络公司工作人员短信通知程某,程某所订购号段的纪念钞没找到货源,并提出可以更改为其他号段纪念钞,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5年7月6日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网络公司赔偿5940元,并退还预付款1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以预付款方式向网络公司订购纪念钞,网络公司接受预订后,也曾履行寻找货源的义务,但因程某所需商品的特殊性,网络公司未能完成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构成违约。程某认为对方存有欺诈行为,应该三倍赔偿。对此,法院认为,程某没有证据证实网络公司彼时有商品现货而不向其出售,或未履行为其寻找货源义务的情形,因此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网络公司存在欺诈,所以程某要求网络公司赔偿三倍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近三年来,天津一中院共受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216件,其中商品买卖案件85件、购买服务案件131件,在购买服务案件中,不仅涉及传统的家政、电信服务,也出现了涉及如教育培训服务等新类型服务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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