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天津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户口已迁到外省市院校,毕业两年内回入学前原户口迁出地落户的,不再提供《报到证》,申请人可凭相关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人口管理服务大厅申报。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办理落户时需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县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服务大厅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审核。办理相关业务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据悉,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落户地房主、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3、《毕业证》。
4、原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在人口信息系统中能查询到原迁出记录的,无须申请人提供)
如原户口迁出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申请在现家庭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书面材料。
5、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非本人名下房屋的,还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迁移人与房主的家庭关系证明和落户地房主、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