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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满小区物业 状告业主大会请求撤销物业合同

新房入住没几年,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已大不如前:绿地被毁、监控被拆、私搭乱建……业主们对此非常不满。为保障生活环境、质量,业主们以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与该家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日前,南开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业主们的诉求。

潘某、刘某等六人都是天津南开区某小区的业主。六人诉称,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月成立,此后四次选聘并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均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而是自行决定。业主大会最后选聘的物业公司是2014年4月成立的,该公司的一名股东同时担任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职。据业主反映,该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出现诸多问题:自行拆毁了小区内全部监控设备,致使小区内案件频发;出现火情后,小区消防系统不能投入使用;擅自拆去小区内园林设施、大面积毁坏绿地,拆除自行车棚,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此外,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内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审定,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场地占用费从每月60元涨到每月150元,且业主大会将该项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全部赠与物业公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环境,潘某等业主要求罢免这家物业公司,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业主大会与该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庭审中,被告业主大会表示,原告六名业主所述情况属实。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业主大会的决议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作出的,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议,才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未按照规定将业主大会召开进程及内容向全体业主进行告知。故被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且不能代表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了部分业主合法权益,故六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与某物业公司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诉求,于法有据,应当将该份物业服务合同予以撤销。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

《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4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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