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 赵荣君 近日,一保险公司以出险机动车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一审未获法院支持。
2014年8月5日,原告宋先生为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24日24时止。2014年10月17日5时,宋先生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南开区宾水西道滨西立交桥下时,车前部碰撞桥墩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经市交管局南开支队体育中心大队认定,宋先生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宋先生支出车辆维修费59000元、施救费700元。2015年1月16日,被告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以“出险时标的车行驶证无有效年检章”“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四条第二款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属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付。原告宋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交涉无果,诉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59000元、施救费7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依法对原告宋先生不产生效力。其次,依照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试行免检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案原告保险车辆是小型轿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2年9月24日,事故发生时未满6年,按照上述规定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上,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宋先生车辆损失保险金59000元、施救费700元,共计59700元。案件受理费64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