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报记者高立红 河东区张女士询问,孕妇在工作期间怀孕,产假共计多少天,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何种义务,如果被用人单位以怀孕不能参加工作为由辞退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来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女性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为女性职工歇产假创造法律依据。2012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规定细化了女职工产假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女职工在妊娠期间的权利。
综上,女性职工怀孕后可享受的产假至少为98天,大多为产后假而非产前假,如遇其他情况可依照法律延长,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任何阻碍。同时,根据《女性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性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性职工如遭遇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产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且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工资标准或辞退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义务分为以下几点,在女性职工怀孕期间,女性职工进行孕检的时间同样应当计入工作时间,不得作为“事假”或“病假”等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也不得安排过重或不适合孕妇的工作。在女性职工生产后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每日至少安排1小时用于哺乳,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时间延长一小时。
由此可见,女性职工在工作中怀孕,若遭遇公司拒不允许歇产假、降低工资福利标准,甚至无故辞退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委托律师代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维护职工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