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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首部《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学校起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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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施行 学校>校园 未成年人 学校责任 保安聘用

天津日报记者 李川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学校安全工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学校”与“校园”一字之差有啥区别

“‘学校’的概念比‘校园’大,更符合立法的实际需要。”高绍林介绍了立法中的重要考虑,“对学生的教育活动不仅仅局限于校园,学生的课外活动也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规定,天津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大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为什么不在其列?高绍林说,由于心理、生理特点,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各方面的伤害,《条例》中界定的学校范围,绝大多数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制定《条例》的初衷和要义。大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可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学校安全”的定义,《条例》也作出规范,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有什么安全责任

“学校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在学校安全工作中起主导作用。”高绍林介绍,《条例》第二章就学校的安全保卫、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餐饮服务、医疗卫生、危险品管理、集体活动、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宿舍管理、安全教育、突发事件应急、教职工职责、学校安全保险、事故处置等内容作了具体规范。

学校餐饮服务和医疗卫生安全受到家长普遍关注。《条例》规定,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采购的食材应建立采购、供应、配餐、留样等台账,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目前,学校聘用保安在年龄结构、业务素质、岗位职责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不适应等问题。”高绍林说,《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有关部门和监护人安全职责有哪些

《条例》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规定。比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违法占路经营、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等等。

“学生本身及其监护人也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参与者。”高绍林介绍,在对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一章中,《条例》明确,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同时,规定了监护人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权利,“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条例》对违反学校安全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重大事故等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发生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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