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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将有章可循 8月1日实施

为落实2015年20项民心工程中关于“扩大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低价药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范围,按医保规定报销”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用药需求,天津日前出台《关于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天津将按照“实施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督”等方面对全市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管理的相关问题做出诠释,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

按照规定,医疗保险对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即在充分测算的基础上,对医保基金总额进行预算分配,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保障水平符合政策规定标准。分步实施、逐步推开是在药品价格政策改革后,医保部门探索价格和支付管理的重要措施,即凡在天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中,符合低价药政策的品规,全部纳入社区医疗机构报销范围,并以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报销社区零差率范围药品,参照此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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