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张鸣歧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天津环境空气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天津拟于6月1日起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6月1日起,天津新增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拟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新增轻型汽油车拟于下半年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同时必须达到轻型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对OBD系统NOX监测和IUPR的相关要求。
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防治处负责人介绍,天津拟于6月1日起,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经过几个月的缓冲期,拟于下半年停止为上述车办理转入手续。同时,下半年也将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准予在天津申领牌证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拟于6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需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文件先到全市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位申领环保合格标志(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除外)。进口车和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进口车需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据悉,车主可在机动车环保网(www.necc-mep.org.cn/ve)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电话24538912)。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员会市场建管处负责人表示,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市监管委将强化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在对汽车经销单位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汽车经营单位较多的区县、地区和交易市场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汽车经营企业销售给天津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为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对违规销售车辆的经营者,将会同环保部门依据国家和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加大对汽车经营主体资格交易行为的检查,规范经营主体资格,查处经营违规行为,确保经营主体资格有效、交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