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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管理制度改革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

每日新报记者 郭晓莹 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3月起,市属事业单位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对其进行审批或备案,此项改革试点为期三年。

与过去政策相比,新的制度安排在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一是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权方面,由各单位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二是在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方面,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三是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方面,明确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发明人、共同发明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的50%。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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