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 韩雯 市民政局近日下发《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用章范围、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以及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做出详细规定,还列出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明细表。
《意见》规定,社区居委会工作用章范围包括: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社区代表会议决议;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等8项。社区居委会应当坚持“先审核、后用印”的原则,明确用印责任。对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为社区居民出具证明事项登记簿,应详细记录用印的时间、事由、用途、联系电话等必要事项,并由居民签字确认。用印登记簿年终归档以备查考。
20项可由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包括: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含异地享受社保、迁移户籍等);为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学生申请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等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为在居民楼一楼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开具统一证明;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社区服刑人员病情复查补助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出具长期共同居住证明;享受低保、特困救助等救助待遇及副食品补贴待遇证明;为无工作单位的育龄群众出具生育一孩、二孩资格证明;居民在家死亡证明;出具应征入伍政审鉴定意见证明;为长期卧床参保患者出具亲友代购药品委托证明和长期卧床证明;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及家庭情况证明;糖尿病患者申请变更医疗费用报销方式的困难情况证明;社区居民的子女及近亲属入党,出具政审证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残疾人康复项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申请红十字会公益项目资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赠者贫困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