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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6商家标称"全城最低价" 虚假宣传倒赔俩手机

天津日报记者 胡然 “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这样的宣传用语,很多消费者都很熟悉。这个“清仓价”“最低价”,是真实的吗?如果不是真的,上当后的消费者该怎么办?近日,消费者毕女士遭遇了这样的消费骗局后,将标称“全城最低价”苹果6手机商家告到了法院,不但诉求退货,而且要求货款三倍的赔偿。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商家已经与毕女士达成和解,不但将手机退货,还赔偿毕女士两倍赔偿款计1.3万余元。

据了解,消费者毕女士到天津南京路上的一家大型商场购物,在“天语手机”专柜前,竖有一个广告牌,上面明确标明“苹果6全系列三星NOTE4全城最低价”字样。她信以为真,购买苹果6 PLUS手机一部,花费6799元。但是,当她随后途经河川大厦电信手机卖场、联通大厦手机卖场、大唐电信等处,入内查看手机价格,却发现均不比该商场所出售的价格高,甚至联通大厦处比投诉人的购买价格低了99元。毕女士认为,该商场和天语专柜所宣传的“全城最低价”,纯属杜撰,是没有任何数据支持的虚假宣传。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的规定,属于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出售商品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为此,她依法起诉到和平区法院,要求商场退货,并赔偿价款的三倍即20397元。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郭明律师指出,原先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生效。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据此,郭明律师认为,该商场标称“全城最低价”,不但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而且,因该宣传内容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按照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应予赔偿。

根据毕女士提供的相关视频资料,记者看到,在该商场内的天语柜台前的宣传牌上,的确标有“苹果6全系列三星NOTE4全城最低价”等字样。不过,当记者3月14日再次来到该专柜时,发现该宣传用语已经消失。不过,记者在滨江道、和平路和南京路上的其他商家处却看到,“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宣传用语屡见不鲜,且真伪难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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