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价者行政拘留15天”引争议
每日新报记者 王曾 “在此店内,讲价者行政拘留15天”,落款是“天津市公安局”。这是贴在古文化街一家店铺里的告示,有人看了一笑而过,有人看了却不舒服,“你就是一家商店,有什么权利行政拘留?还用了公安局的名义!”于是就有了这条新闻线索。
“看着这样的告示,我就是感觉不舒服,我觉得商家太霸道。”报料人是市民崔先生,让崔先生不舒服的是位于古文化街一家手工皮具店内的一句提示,一件普通的挂件上写着“在此店内,讲价者行政拘留15天”,落款是“天津市公安局”。崔先生表示,看到提示就明白此店不讲价,可“行政拘留15天”未免也太严重了,何况落款还是“天津市公安局”,难道这家店还能代替公安局拘留顾客?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古文化街这家皮具店,在货柜旁边见到了崔先生说的提示。在货架上记者看到了另外一个提示牌上面写着“民警提示如遇泡妞及讲价者,请及时拨打110报警”。前来选购商品的两位顾客看到这两块提示牌后付之一笑,还有一人特意拍照留念。不过市民韩女士看到提示牌转头就离开了,她告诉记者,本来想在店里选购商品,可看到“行政拘留15天”的提示牌觉得不舒服,当看到“泡妞”字眼的时候有些无法忍受了,她认为“泡妞”与“讲价”不能等同,这样对顾客是一种伤害,本来是为了吸引眼球,可引来的是白眼。记者搜寻微博,也发现多位网友将这家店的奇葩提示照片发了出来,有网友留言调侃,也有网友觉得这样的提示有些不妥。
店老板张女士告诉记者,这些提示的创意是她的一位朋友设计的,由于古文化街顾客较多,街里售卖的不少商品可以讲价,到自己店里的部分顾客也会讲价,可店内商品的价格是由公司统一制定的,除了会员折扣外,无法像外面的商品一样讲价,制作这些提示也是提醒顾客商品不讲价,同时能吸引眼球。
易道律师事务所刘婷律师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将“泡妞”和“讲价”放在一起,对消费者难免有些伤害。《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印有“天津市公安局”字样的提示也不妥。
市公安局民警表示,店铺的提示只是为了吸引眼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不涉嫌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