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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流浪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救助资金专款专用

城市快报记者韩爱青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救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相关救助服务,救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办法》要求,市和区县救助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票据报销办法,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合理和规范。中央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与区县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混用,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市级和区县补助资金还可用于救助机构添置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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