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 廖晨霞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含)以上或女50周岁(含)以上,具有天津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在天津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超龄人员应自申请参保之月起向前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即180个月),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98年1月。历年补缴费标准及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照天津有关规定执行。超龄人员参保补缴费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由存档机构向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退休核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并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超龄人员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按照其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月确定。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