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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邑国际车位“一女二嫁” 业主:怎能卖我租他

天津日报记者 耿堃 交了定金买车位,交全款时才得知车位已经被租出去——“我们买了车位,却不能用,卖车位的等于可以拿双份的钱。”香邑国际三期业主高女士很气愤。

业主:交了定金,心仪车位被出租

高女士今年10月拿到了新房钥匙,高高兴兴开始规划新生活。需要机动车停车位的她,看到开发商推出交定金购地下车位的活动,就仔细挑选了一个位置最合意的地下车位,交付了1000元定金。卖方规定付定金后,须在11月20-30日期间交付地下车位的全款。去交全款的时候,高女士得知自己交钱签好合同,想用车位也得过了明年5月。

“为什么?”她当即发问。卖方告诉她,其选择的车位已经租给别人,租期到明年5月结束。“为什么交定金的时候不告诉我?如果当时知道,我肯定不选这个车位了。”对方给了她三个选择:购买其他未租车位;购买原定车位,在不能使用前,卖方提供其他地下车位供其短期使用,每月须交90元管理费;放弃购买,作为特例,退还定金。

“位置理想的车位基本都没了,我们不愿意买其他车位,短期用别人的车位,也不方便,要不买吧,可我们还是需要车位。”高女士很无奈,打算让步,但是希望先看看自己选中车位的租赁合同是否到明年5月就结束。“万一不止到5月呢,到时候我们怎么办?”没想到,对方一口回绝。打电话反映问题时,高女士是进退两难。

开发商:不怪我们,已提醒可能出租

11月28日,记者来到位于香邑国际售楼处二楼的一间办公室,这里就是办理该楼盘地下车位买卖的地方,当时正有人在签署购车位的合同。

负责此次地下车位销售工作的朴先生及其翻译接待了记者。记者说明来意后,他立即让翻译拿了一份《车位预定协议书》给记者看,其中在“相关约定”一项的第三条说明是:“如买受人购买的停车位是第三方短期租赁车位时,截止到租赁期满,由物业负责人员调配后短期使用其他车位。”朴先生认为这就是告诉买方,车位有可能已经租出去了。记者告诉他,高女士说自己交定金时,没人向她说明车位已经被租了,销售人员是否应该说明具体哪个车位已经被租出了呢?他表示当时可能人太多,销售人员不可能一一告诉付定金的买主车位是否已出租。“买主应该主动询问车位是否被租了,我们的协议书上提示了车位被租的可能性,我们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朴先生说。

“她应该知道车位出租的情况,我们不是租了一天两天了。”朴先生的翻译说。记者表示高女士是10月才收房的,难道新房的车位就已经被租了?翻译告诉记者,高女士所购房属于香邑国际三期,其中19、20、21三幢楼,是和二期的业主共用地下停车库,此前地下车位对二期业主是只租不售的,因此才有在售的车位已被租出的情况。

此前高女士说车位销售人员表示可以退还定金。朴先生却说:“此事不能赖我们。定金现在不能退还,定金数额并不大,我们不是想赚这个钱,但是在11月30前,我们不可能退还定金。12月可能会考虑此事。”

至于不让高女士看租赁合同,朴先生表示这是尊重租用车位业主的隐私。“什么时间可以用,我们在购车位的合同里会写清楚的,盖公单,不用担心。”

律师:开发商仅靠提示不能免责

一个提示就足以证明自己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开发商就可以规避责任?——“不能”——张鹏律师和马健铎律师给出了相同的答案。

张鹏律师认为开发商在签订《车位预定协议书》时,有义务告知买方明确的车位交付使用时间,在涉及具体车位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立即履行合同,如想放弃购买,高女士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马健铎律师认为“可能出租”不等于“已经出租”,“开发商没有将足以影响买受人判断的事实告知消费者”,肯定有责任;如果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退还定金。

临近最后付全款期限,无奈的高女士选择了购买原定车位,但是不接受短期调配其他车位的协议。“我们选的那个车位位置好,也没合适的可以换了。在明年5月前,我们宁可在外面停,也不去其他车位。如果我用其他车位,还得交管理费90元,凭什么他们用我买的车位赚钱,每月租金260元,还要我再交费,挣双份钱!”

高女士签订了买车位的合同,为什么从现在到明年5月的租金不能给她呢?“多数车位没有产权证,除非开发商和租车位的人同意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否则不能主张租金。如果有产权证,买受人可以享有租金。”马健铎律师解释。高女士看了一下合同,表示自己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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