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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出11天的快件竟“找不到”了 消费者获赔两万

城市快报记者高立红 本报11月28日刊发的《寄出11天的快件竟然“找不到”了》有了回音。快件主人张先生反馈称,11月29日,邮政快递工作人员联系他称,经过调查已确认其从天津寄往福州的快件丢失,按照此前保价的标准,赔付给他两万元。张先生上月16日到大沽南路柳苑公寓邮电所,通过邮政EMS寄发快递,但单号信息只显示到11月17号,此后便再无信息。按照快递服务规定,国内异地快件7个日历天以上还没送到,属于彻底延误,消费者可视为快件丢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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