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之际,公交司机突然启动车辆,致一位大娘被甩出车外,摔致骨折。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受伤大娘将该公交车所属公交公司诉至法院。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大娘与被告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理损失2.9万余元。
2012年9月27日8时许,70多岁的赵大娘乘坐27路公交车到北站公交车站停站下车时,司机吴某突然启动车辆,致赵大娘被甩到车外,摔倒在地。事发后,由于未能与吴某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赵大娘与吴某一同报警。后赵大娘的伤情被诊断为尾1椎体骨折,腰外伤,腰3/4、4/5椎间盘突出,椎间孔狭窄,腰3/4、4/5椎体终板骨软骨炎。此后,她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并自行购买药物。为挽回损失,赵大娘将27路所属的公交一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9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公交一公司表示对原告所述事故经过没有异议,但对她提出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不予认可。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交一公司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双方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均不持异议,故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其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7万余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6800余元、交通费3500元,共计2.9万余元。原告主张的误餐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