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方面要求,2014年10月31日前各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将关闭境内POS渠道使用芯片磁条复合卡中磁条刷卡的功能,改为只能使用芯片进行交易;从明年起,各家银行将陆续停发磁条卡,只发行芯片卡。对此,消协部门认为,从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看,保障银行卡客户的资金安全,使其免受各种不法侵犯,是银行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种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增加的成本,应由银行自行承担,应作为整个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核算,属于保证安全及技术更新的成本。目前,在用银行卡大多在卡面上注明“本卡的所有权属××银行所有”,故银行卡及其更换费应由银行承担,银行不能借助淘汰不安全产品,变相向消费者加收费用,将本应自己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看,银行要求客户将原有的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属于对原有合同的单方变更,应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并尽量减少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银行换卡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诸多不便,如换卡费时耗力、原有绑定交易因卡号变化需重新调整等,银行应本着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尽量采取换卡不换号的升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