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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退数万元签证质押金 代办公司赖账遭起诉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向代办签证的公司交纳质押金后前往澳大利亚探亲,但回国后却遭该公司赖账。申女士一怒之下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其9.5万余元质押金。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申女士诉称,她与被告辛某系客户与经营者关系。辛某经营“代办赴澳大利亚探亲、留学签证等业务”的公司。2012年8月,辛某表示能办澳大利亚的绿卡。如果办成之后,需交担保服务费80万元。在办之前先交20万元。2012年8月,她通过辛某父亲的账户给付辛某20万元。辛某在收款后,双方于2013年4月正式签订“办绿卡的合同”。合同约定,“在辛某未与澳方雇主签订办绿卡合同之前,申某提出停止办绿卡时,辛某全额退款。”合同签订后,申女士参加了辛某组织的英语培训班。后来因为英语不过关,她提出停止办绿卡。因此双方签订了退款合同。合同明确表示正式停止办理绿卡活动,并按以前签订的协议,由辛某全额退款20万元,其中扣除培训等费用4000余元,最后约定正式退款19万余元。退款合同签订后,辛某没有退款,她通过12315服务热线寻求帮助。经工商部门调解,她与辛某达成还款协议,辛某先退款10万元,剩余的钱在规定时间付清。此后,辛某给了她10万元,剩余9.5万余元,辛某没有按期归还。

正当此时,她需要赴澳大利亚探望正在澳学习的女儿,双方再次发生了一次业务联系。2013年11月,正式签订了《赴澳大利亚旅行签证押金担保协议》,该担保协议约定,辛某为其办理一年内多次往返澳大利亚的签证,她交付辛某代理费3300余元。辛某收取她办签证的质押金9.5万余元。此款实际上是将辛某欠她的余款9.5万余元当作本次合同约定的质押金。辛某承诺在她回国后三个月内予以退还。她赴澳探亲后回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辛某没有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辛某归还其质押金9.5万余元。

被告辛某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没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订立的《澳大利亚旅行签证押金担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质押金9.5万元,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质押金9.5万元。原告已从澳大利亚回国,被告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返还原告质押金。因被告资金紧张未能如约返还原告质押金,导致原告起诉。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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