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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外环内限放烟花爆竹 违规不改将罚款

每日新报记者 金学思 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引起市民广泛关注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起,市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还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天津外环线以内地区,除七类禁止燃放区域外,为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本年度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办法》还特别提出,在天津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明确了违反本办法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在天津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天津外环线以外地区,由各区县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此外,燃放一些特殊品种的烟花爆竹也属于违规行为。《办法》规定,有7种品种在天津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

■ 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

■ 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带爆响的地面烟花以及各种规格的礼花弹

■ 与地面夹角小于90度或者升空二次爆响的组合烟花

■ 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爆竹

■ 掺用氯酸钾、单发装药量超过0.2克的爆竹

■ 掺用氯酸钾的烟花

■ 天津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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