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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完善三类人员供养机制 建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每日新报记者 李海燕 昨天,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供养机制,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不同于特困救助家庭,以个人为认定对象。城乡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由政府全额资助参险,并纳入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范围,剩余医疗费用可从临时救助、慈善资金中予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将参照天津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确定供养标准,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差距,确保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水平与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据悉,供养形式包括特困人员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选择集中供养的,进入市级国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区县民政局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协议,进入其他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和不愿集中供养的人员,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享受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方法是: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特困人员供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供养待遇:一是特困人员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是特困人员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三是特困人员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特困人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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