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金学思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这是继去年8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实施后,国家为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又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按照新标准,天津每月将有近万户月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该政策,每年将减税7000万元。
据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专业角度看,“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一般是针对企业而言,而个体工商户通常适用“增值税起征点”这一概念。此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从国际上看,这一免税标准已经不低。
该负责人特别指出,我国税收征管采用的是本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上月(季)所属期税款的制度,相关规定中提到的“2014年10月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而非申报期,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11月份申报期(11月1日至11月15日)申报缴纳10月份税款时,按照系统提示,正确填报相关报表,顺利享受该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