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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区》今日看点:街道办获13类行政处罚权

每日新报记者 金学思 此前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日前公开发布,从10月1日起,针对在河道中清洁车辆、在道路上焚烧纸钱、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在住宅楼外檐增设门窗等行为,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13大类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过去行政执法中相互扯皮,“有权管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管”等顽疾有望得到解决。

天津首次赋予各区县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办法》明确,街道办事处作为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办法行使街道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执法工作。《办法》赋予了街道办事处13大类行政处罚权,包括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水务、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殡葬、房屋安全、公安消防、卫生、商务、文广、安监、民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则包括: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权;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的行政处罚权;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在社区、居民小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权等数百项。除此之外,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6类违法行为,还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这其中就包括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排放废弃物、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等目前居民生活中遭遇到的问题。

《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查处;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情况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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